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祛斑之后”话题的报道 今年27岁的郑小江是江西人,他说他从小就是个孤独和悲哀的孩子,因为他的脸上曾经长满了雀斑粉刺和暗疮,以至于小伙伴们都不愿意和他一起玩,这让郑小江一度感到十分痛苦。22岁那年,他听说老家江西抚州一个有一个人发明了一种祛斑液,并且开了一家美容院,于是他在那里做了美容,几乎全部祛除了脸上的斑疮。从此生活快乐了许多,他也变得自信了,不久就离开家乡到了广州去打工。
 几年后的一天,郑小江突然发现广州的几十家那家美容店的加盟店里,都挂着他的大照片在作广告,一张是他祛斑前的,一张是他祛斑后的,这让他又生气又惊讶。郑小江说,他在抚州最早的那家美容店里曾经留下他祛班前后的对比照片,他于是去找美容店的老板。美容店的老板就是曾给郑小江做祛班美容并留下对比照片的人,当我们询问他为什么广州几十家美容加盟店都在用郑小江的照片做广告时,他说这是因为他和郑小江之间有一份协议,做广告是郑小江本人同意过的。 我们调查得知,郑小江和美容店的确签过一份协议,时间是1999年。甲方是抚州美容院,乙方是郑小江,从协议上看,郑小江的确同意用自己的照片为甲方在全国做各类广告10年。 美容店老板说,5年前,在抚州他的第一间美容店里,有一天他接待了一个患者,是个小伙子,脸上雀斑密布,小伙子特别痛苦,他就是郑小江,他说难看的雀斑脸已经困扰了他20多年。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将郑小江的雀斑全部祛除,大概需要7800元钱,这个价格在当时是最贵的。可是郑小江家在农村,7800元对他来说根本无力支付,但他又实在太想有一张干净的脸,他就坐在美容店里发愁,迟迟不愿离去。 又过了一会儿,美容店老板提了一个建议,他可以免费为郑小江做美容,但是条件是以后郑小江得用美容前后的对比照片,为他在全国各地做十年各类广告。郑小江同意了。于是美容店为他做了美容。美容后,郑小江脸上的雀斑基本上祛除了,于是双方签订了一纸协议,郑小江对签过这份协议也是认可的。但是为什么在协议实施五年后,他却突然翻脸打起了官司呢? 郑小江解释说,他从前年纪小不懂事,后来他越想越觉得不平衡。他说做了一个美容就要为人家做十年广告太亏了。这家美容店原先只有几家加盟店,没想到几年间呼啦啦在广州又发展出来几十家,而且各个店都在用他的照片做广告,可是自己还得挤公交车四处打工。郑小江觉得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而且让郑小江不能接受的还有一点,在广州的几十家美容店都不是原来老板亲自投资开的,而是别人开的加盟店。所谓加盟店,就是统一使用这家美容店的祛斑产品,应用美容店治疗技术。郑小江认为,这些别人开的加盟店没有权利用他的照片,因为他只跟抚州的美容店签过协议。 于是,郑小江请了律师,把广州27家美容加盟店全部告上法庭。他认为这家美容店老板及其加盟店侵害了他的肖像权,要求停止侵害,每个美容店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人民币,共计270万元人民币。 那么广州美容加盟店是否承认他们侵害了郑小江的肖像权呢?加盟店主们认为,加盟店只经销原先美容店的祛斑产品,郑小江的照片都只是在为祛斑产品做广告。虽然郑小江的照片贴上了不同加盟店的玻璃窗,但实际上这正是他应该按照那份协议做的,即为祛斑产品做广告。而第一家美容店的老板也认为,他的抚州美容店不仅仅是一个门脸,还是他的祛斑产品的专利拥有者和生产厂家,所以约定10年广告当然包括要为他的产品作广告。自己的产品卖到哪里,郑小江的产品就应该跟到哪里。 但是在起诉后,郑小江在广州街头看到,这些加盟店里他的照片都撤下去了,他心里开始暗自高兴起来。他觉得这是老板承认自己侵权的证明。为此我们找到了美容店的律师,他态度坚决地否认了他们侵权。律师说,通过张贴照片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没有超过合同范围,不能算作侵权。 原来,那些这些加盟店在官司期谁都不想激化矛盾,暂时取下了郑小江的照片,但是他们的立场却丝毫没动摇。尽管双方见面时看上去还是礼貌甚至是友好的,但是关于侵权与否,谁也不让步。 主持人:其实事儿很简单,郑小江脸在被治好之后突然发现这家美容院开始在各家分店挂上他的照片,可是现在人家美容院说了,当时你跟我签有协议,并且协议你也看到了。您分析一下这个协议当中会不会存在什么问题? 李东方:就本案来看,这个协议是当时郑小江为了治好自己的雀斑,以这个为交换条件。你可以使用我的肖像,但是要你免费给我除去雀斑,因此这是经过当事人自己同意了的。从合同来看是没有问题的,这在合同上是一种等价交换。而且双方签了字,应该是生效的。 主持人:郑小江打这个官司是以对方侵犯自己肖像权为由提出来的,肖像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在本案当中,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对他肖像权的侵犯? 李东方:所谓肖像就是以自然人的面部为中心表现他的神态、形态,还包括他的精神风貌、气质等等。因此,肖像是有丰富的人格内容的,法律上把它归入到民意权或隐私权里,作为一个重要保护的人身权利。对于肖像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前提就是征得肖像权的拥有人的同意。就本案来看,这个协议就是经过郑小江本人同意的。 主持人:但是现在郑小江认为当初自己只是和这家美容院签订了合同,并没有授权于各加盟店。加盟店和总店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李东方:加盟店从法律的主体上是各自独立的,它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它和总店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因此这个合同只能针对总店而不能针对加盟店。但如果是美容院的产品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加盟店也用这个产品,并没有违反当时约定的内容。 主持人:现在就是看到底小郑是为什么在做广告,如果他是在为当时给他治雀斑所使用的那个产品做广告那没办法,产品卖到哪个商店,在哪个柜台出现,你的照片可能就会出现在哪个柜台里。 李东方:这不能视为它超出了使用的范围。当初这个协议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我是在为什么做广告,只是说我愿意免费为你做十年的广告。但是这个合同已经使用了五年了,其中的内容都经过了确认。作为小郑来说,五年当中没有对这个事情提出异议,法律上就认为你已经默认了自己是在为这个美容院产品做广告。从郑小江的诉讼请求来看,一个加盟店赔偿10万,一共是100多万。这种请求有个前提,这些被告必须全都构成了对肖像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构成后才有赔偿的可能。 主持人:合同本身是严肃的,一旦你签下自己的名字,真的就是一诺千金。但同时合同又是讲求公平的,如果确实合同的内容会对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影响,那么法律规定合同也是可以更改的,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为了使合同真正的能够体现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能够体现出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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